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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,规定了违法经营的罚款,和各项税收的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。何谓违法经营的罚款?一直不便于界定,难道非违法经营的罚款就可以税前扣除吗?
针对这一疑问,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:
罚金、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。
这里的罚款定义便得到了明确,即行政性罚款一律不得扣除,企业之间违反合同的罚款、银行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,可以税前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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